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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日期:2024-10-21 15:24

(河南省红十字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河南省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 河南省红十字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规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内外地方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国际人道援助,促进民心相通,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独特作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依法独立设置,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省红十字会会址设在郑州市。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相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监督。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予以激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备灾救灾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发展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工作,宣传、普及、培训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将应急救护科普宣传教育融入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德育和素质教育内容,倡导“关爱生命  救在身边”的社会文明风尚;

(四)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开展大病医疗救助、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参与养老服务等活动;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对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组织、表彰激励、志愿服务等工作;推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河南分库及市县工作站建设;                

(七)依法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以及角膜等组织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八)与军队在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红十字事业军民一体化发展,助力国防军队建设;

(九)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十)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十二)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三)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二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十三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经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收过路、过桥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享受国家给予的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腐败和一切违法行为,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规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加入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申请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规程;

(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学习、工作、居住地变化,可以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相关红十字会应及时为会员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信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审批机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按专业、分领域的志愿服务体系,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宗旨,践行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六)不得以红十字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激励。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由同级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级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四)决定同级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定同级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二)审议同级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三)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

有3名以上(含3名)驻会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本级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本级红十字会的法律责任;

(六)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监事会会议决议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河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政府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副监事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省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河南省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河南省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本规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外事交往的称谓为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 * Branch”。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教育、生命教育等,实施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第六章  经费与财产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与中国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计监督制度。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九条  省红十字会是省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根据统一的组织原则,各级红十字会的“标志、会徽、会旗”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各级红十字会。修改本规程的议案由河南省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河南省红十字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河南省红十字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省辖市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河南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红十字会。